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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将专业阶段的书再学一遍,按照综合阶段的辅导书学习就行。以下分享综合阶段卷一我的复习笔记全部内容

第一章 基础内容

一、 存货

1、 可变现净值:企业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2、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税法上不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满足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 增值税:日常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毁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非正常损失,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管理不善、自身原因)。

4、 企业所得税:对于 企业因存货盘亏、损毁、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固定资产

1、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适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2、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能够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计提折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适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 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1) 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出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 一次性扣除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在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 折旧。

4、 更新改造支出:

(1)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其他相关资产的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将该固定资产原价、已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3) 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5、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对管理层在业绩压力下通过舞弊操纵利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充分关注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及其他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充分关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损益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损益确认金额是否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等问题。

6、 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适用年份分期摊销。(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7、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前,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三、 无形资产

1、 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扣除。

2、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此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翻译费、专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

3、 委外或个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4、 所得税会计:

(1) 费用化支出:产生的差异只是影响当期,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2) 资本化支出:税法上,内部研究开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但是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该无形资产在持续持有过程中,在初始未予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范围内的摊销额等的差异亦不予确认。

5、 研发支出的审计程序:

(1) 向有关技术人员了解各项研发项目的进展。

(2) 检查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等文件资料。

(3) 检查管理层对研发支出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正确。

(4) 检查开发支出是否满足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5) 检查各项支出是否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

四、 以自产产品或者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1、 会计处理:

(1)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2) 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相同。

(3)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依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2、 税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业务类型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视同销售,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 税务处理:利息费用、借款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 利率标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抵扣,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2、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六、 或有事项:

1、 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此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2、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该质量保证时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该质量保证是在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 亏损合同

(1) 如果亏损合同相关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2) 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应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者处罚两者中的较低者。

4、 重组义务

企业因重组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3个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的重组计划;(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辞退福利确认的预计负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通过“预计负债”核算,但也属于与重组有关的预计负债。

七、 财务报告

1、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3个月内)、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2、 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

(1) 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A. 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

B. 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 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现金

A.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B. 若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3) 与租赁有关的现金流量

A. 企业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B. 企业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第二章 难点内容

一、 资产减值

1、 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1) 可回收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A. 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B. 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C. 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2) 质疑:为充分关注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所采用的数据的恰当性,以及管理层运用的假设、重大估计和判断的合理性。

改进意见:

a. 将相关资产组本年度实际结果与以前年度相应的预测数据进行比较,以评价管理层对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否可靠;

b. 基于对相关行业的了解,质疑管理层假设的合理性;将预测期收入增长率与公司的历史收入增长率记忆行业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将预测的毛利率与以往业绩进行比较,并考虑市场趋势;通过考虑并重新计算各资产组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管理层采用的折现率。

c. 将现金流量预测所使用的数据,与历史数据、已批准的预算及商业计划进行比较,检查录入数据与支持证据的一致性;

d. 对减值测试中采用的折现率、主要经营和财务假设执行敏感性分析,考虑这些参数和假设在合理变动时对减值测试结果的潜在影响。

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程序

(1) 识别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获取并复核管理层所进行的减值测试,包括评价减值测试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依据的数据及假设及有关计算过程。。

(2) 运用恰当的数据和假设形成针对减值测试结果的独立估计,并与管理层所做的测试结果进行比较,以识别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3) 符合期后处置固定资产的情况

(4) 检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 商誉减值: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

(1) 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减值损失;

(2) 其次,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含所分摊的商誉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冲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3) 最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4)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项资产(包含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金额不低于以下三项的最高值: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0.

4、 商誉减值测试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考虑

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购买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5、 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

(1) 了解与评价管理层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 复核管理层的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了解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中所使用的方法、关键评估的假设、参数的选择等的合理性、以及评估结果是否可靠;

(3) 复核管理层对商誉减值损失的分摊是否合理,是否恰当考虑了对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4) 利用专家的工作对管理层商誉减值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复核

二、 股份支付

1、 可行权条件的不利修改: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 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3、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4、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授予日,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根据收到的职工缴纳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其他应付款)。等待期内,按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与计量原则处理。

6、 税务处理:等待期内: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段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7、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1)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2)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

三、 所得税

1、 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 固定资产 会计上确认减值准备,税法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递延所得税资产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 递延资或递延负债 其他综合收益

2、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

(2) 公益性捐赠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3) 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递延所得税资产

(4) 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抵免。递延所得税资产

(5)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款:

1) 会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是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2) 税法: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暂时性差异

(1) 商誉:免税合并,商誉计税基础为0.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 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既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3)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转为出售时,应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

4、 非暂时性差异

(1) 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关联企业债务担保赔偿支出

(3) 超标: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业务招待费(60%);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4) 其他:无形资产内部研发费用化支出。

第三章 近几年变化较大的内容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时点不一致: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如其他应付款。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如其他应收款。

2、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1)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3、 换出存货:相关的会计处理适用收入准则

4、 权益性交易:适用权益性交换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5、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投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者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

1、 终止确认: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2、 以资产清偿债务:

(1) 债务人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

1)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清偿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偿债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清偿债务,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清偿债务,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

2)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金融资产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 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

1)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债务人以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的,应当将所清偿的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等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2)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受让资产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其他直接相关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3、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1) 以非货币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资产、按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所得和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的所得和损失

(2)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当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租赁

1、 租赁期:在租赁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或购买标的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则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

2、 实质性替换权: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1) 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2) 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3、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1) 固定付款额及是指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消费者价格指数、基准利率)

3)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 形式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2)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气呢适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1)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3)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 承租人为拆御及移除资产、复原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预计负债)

5) 承租人发射鞥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3)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及,并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 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4、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使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租赁变更导致的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5、 租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 售后租回交易:

(1)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卖方兼出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房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

1) 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2) 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照以下两者中交易确定者进行

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

(2)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买房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

7、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在税前扣除。

四、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

1、 持有待售类别: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满足当前状况下可立即出售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做出聚义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1年内完成)

2、 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1) 成本法: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非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但是,无论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否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始终按第33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确定合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

(2) 权益法: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停止权益法核算;对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3、 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 如果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整体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 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可以转回,但是以持有待售资产损失金额内为限。划分前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部应计提折旧和摊销。

4、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租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 该租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 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五、政府补助

1、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

2、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性情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恩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4、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先确认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净额法冲减资产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按扣减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和摊销。

5、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补偿以后期间:总额法先确认递延收益,确认相关费用和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净额法先确认递延收益,确认相关费用和损失期间,冲减相关成本。

(2) 补偿已发生:总额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净额法直接冲减相关成本。

承租人因疫情停业原因收到政府发放的、用于补偿其停业期间发生损失的租赁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6、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预计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适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向用途并国务院批注的财政性资金,主语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转向用途的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转向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政府补助的审计程序

(1) 检查政府补助的有关文件

(2) 检查政府补助款的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3) 检查公司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4) 检查政府补助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之间的分类是否恰当,并按照上述分类进行恰当的处理。

六、收入

1、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 企业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已将该商品与合同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

(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

(1) 会计处理:企业从供应商取得的按照存货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结算的返利等,企业并未向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其从供应商处取得的采购返利实质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

(2) 增值税处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1) 度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3) 发票: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与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例如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等,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的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发摊销。

分期收款的税务处理

(1) 增值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没有的按照货物发出的当天

(2) 消费税:书面合同约定的当天,或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 可变对价

5、 非现金对价

6、 应付合同对价:企业存在应付合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合同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合同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除外。

7、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8、 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 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同事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收益;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及该金额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

(2)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记忆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3) 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1) 现时付款义务;2)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已接受该商品。

9、 委托代销

(1) 会计: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的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例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下,虽然企业作为委托方已将商品发送给受托方,但是受托方并未取得该商品控制权。因此,企业不应在向受托方发货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仍应当根据控制权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你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3) 企业所得税: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0、 售后代管: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企业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1) 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2) 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于指定地点

(3) 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4) 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11、 售后回购:回购<原价 租赁 回购>原价 融资 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的回购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重大经济动因或负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12、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1)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应包含增值税金额

(2) 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地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13、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4、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企业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换该企业还是其他方的商品)应当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商品时,企业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中转出转到金融负债。

15、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度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

(1)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主要风险

(3)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16、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企业应当遵循可变对价(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计将会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17、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3) 该活动不会导致客户转让商品。

(2)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熟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1) 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2) 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18、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1)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的商品相关:

1) 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 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 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无关:

该初始费应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七、金融资产

1、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基点 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的贷款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余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股利收入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当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出售所得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企业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减值方法和减值参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在不违反规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运用简便方法。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5、 金融资产转移的审计程序。

(1) 查看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关于转让应收账款有关的协议;

(2) 分析相关转让安排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3) 向银行函证,确认所转让应收账款规模和与转让的相关条款

(4) 识别是否存在未能满足条件而被提前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况。

6、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1) 基本原则:

1) 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不能无条件避免赎回;强制付息;交叉保护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

能无条件避免赎回:企业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无支付利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权益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不构成金融负债。

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规则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计股利还是非累计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链接普通股股利,能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和“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2) 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满足“固定换固定”为权益工具。

(2) 或有结算条款

发行方不能无条件的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情况:

(1)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可能性,

(2) 只有在发行发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 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3) 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7、 复合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处理

持有人:作为整体评估,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发行人:对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进行分拆。

8、 永续债等类似金融工具

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9中5 可

(1)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 有一定得投资期限

(4)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5)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赎回

(6) 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7) 投资方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8)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9) 该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 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2) 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第四章 超难内容——长投合并

一、所有者权益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是指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记忆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

2、 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

(1) 凡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已在会计上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长投合并的基础概念

1、 投资方有权向被投资方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2、 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比权益法更有用的信息。

3、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认缴制下出资的股权投资,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资产。

4、 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形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

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时,应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在各单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间进行分配。

5、 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以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

(1) 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 确定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资产:单独可辨认资产是企业合并中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的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如果资产(包括租赁资产)及其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应当将其一并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

(3) 比较总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资产的公允价值。

1) 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应判断为不够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需按照上述“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2) 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6、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

一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而是该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

7、 主动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进入清算阶段的子公司能够继续实施控制,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控制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破产管理人是,原母公司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长投合并的三种情形(联营、同控,非同控)

1、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调整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在考虑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成本法计量:

(1) 投资方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2)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在不存在等值的现金选择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一致,仅为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4)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后,不允许转回。

3、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 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

1)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比能够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让、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2) 负债: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应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长投转换——适用跨界理论的7中情形

情形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5%—30%1)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公允价值+新支付对价公允 2)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账面差计投资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账面差及其他综计留存收益3)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比较,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前者小于后者,计营业外收入不涉及5%—70%合并成本=原股权公允+新支付对价公允 合并商誉=合并成本-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源投资:与个报相同,无需调整30%—70%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新支付对价公允 原权益法确认的他综、他权暂不处理原投资公允账面差,原权益法确认的他综、他权,转投资收益30%—5%处置部分:终止确认,确认处置损益原权益法确认的他综、他权转投资收益 剩余部分:按公允计量、公允账面差计投资收益不涉及70%—5%剩余部分: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终止确认:资产、负债、商誉、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 剩余部分: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投资收益=处置价款+剩余公允-(原有子公司子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原比例+商誉)+他综、他权*原比例70%—30%剩余部分:按权益法追溯调整70%—30% 被动稀释差额=新比例因增资而增加部分-比例下降部分对应账面,计投资收益 新比例股权按权益法追溯调整分步处置一揽子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分步处置非一揽子每次处置股权,确认处置损益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处理,调整资本公积

五、长投转换——不适用跨界理论的5种情形

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5%—70%同控交换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相对最终控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时形成的商誉 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账面价值+新支付对价账面价值),调整资本公积原其他权益投资确认的他综,暂不处理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30%-70%原权益法确认的他综、他权,暂不处理70%-90%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对价的公允+直接相关费用等差额=新长投-新增比例应享有子购买日或合并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不含商誉),调整归属于母公司的资本公积,不确认商誉90%-70%终止确认,确认处置损益差额=处置价款-处置部分应享有自购买日或合并日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含商誉),调整资本公积90%-70%被动稀释不作处理差额=增资前持股比例的账面-增资后持股比例的账面,调整资本公积

第五章审计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1、 程序:询问被审计单位人员;观察特定控制的运用;检查文件和报告;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2、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确定是否得到执行,需要将询问和其他风险评估程序结合使用;

3、 控制测试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4、 深度: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应当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但不包括对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的测试。除非存在某些可以使控制得到一贯运行的自动化控制,否则,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的了解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5、 广度: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只是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非被审计单位所有的内部控制。

二、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与应对

1、 总体应对措施

(1) 向项目组指派更有经验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2) 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

(3) 提供更多的督导

(4) 在选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

(5) 对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做出总体修改。

三、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1、 控制测试

(1) 询问以获取内控运行情况的信息

(2) 观察以获取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的运行情况

(3) 检查以获取留有书面证据的控制的运行情况

(4) 重新执行。

2、 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1) 考虑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以致影响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运营的有效性。

(2) 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职业判断本期是否进行测试,但每3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3) 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拟信赖针对特别风险的控制,那么,所有关于该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必须来自当年的控制测试。

3、 实质性程序

(1) 一般+实质性程序

(2) 特别风险+实质性分析程序+细节测试/细节测试

(3) 如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4) 如果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期中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应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4、 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1) 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情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

(2) 如果管理层未能实施控制以恰当应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并考虑其对风险评估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5、 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取决于自动化信息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依赖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

四、函证

1、 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存在、权利和义务;在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没有重大未记录的证据,相应地,向被审计单位主要供应商函证,即使记录显示应付账款金额为0,相对于选择大金额的应付账款进行函证,这在检查未记录负债方面通常有效。

2、 函证的内容:

(1) 函证的对象:

1) 银行存款、借款以及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财务报表不重要其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函证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 应收账款: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财务刨冰不重要或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应实施替代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3) 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而言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向持有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数量和状况;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2) 函证的范围:注册会计师选择函证项目时,除了考虑金额较大的项目,也需要考虑风险较高的项目:

1) 账龄较长的项目;

2) 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

3) 重大关联方项目

4) 主要客户(包括关系密切的客户)项目

5) 新增客户

6) 交易频繁但是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为0的项目

7) 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项目

(3) 函证的时间: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自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4) 管理层要求不函证时的处理:应考虑是否合理,保持职业怀疑。诚信、舞弊或错误,替代程序能否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 函证的实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1)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被询证者直接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如网址、服务器地址、用户名、登录密码等)登录被询证者官方或指定网站(或服务器)以查询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且被询证者通过书面确认器知晓相关事项时,通过该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实施函证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效力基本相同。

(2) 如果被审计单位将其在被询证者的账户名或用户名、登录密码等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直接登录查询,该方式不符合函证的定义,而属于检查程序。通过该方式获取的信息可作为一种审计证据,但在评估其可靠性时可能需要考虑额外风险。

4、 函证的评价

(1)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给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 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对所有未回函的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而不能选取部分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3) 替代程序:

1) 应收账款: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回的货款。注册会计师不能仅查看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而是要查看相关的收款单据,以证实付款方确为该客户且确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相关。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收入政策,将应收账款余额所涵盖的交易核对至期后的相应收款单据或记录(如现金收据、银行对账单、银行进账单等)、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提单(装运单或发货单),客户签收和验收记录等一项或多项文件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如有关发货、对账、催款等事宜邮件。

2)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按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4) 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1) 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注册会计师需要警惕某些小额差异可能是方向相反的大额差异正负相抵的结果),检查差异是被询证者的记录错误还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调整的错误,并对可能显示舞弊的迹象保持职业怀疑。

2) 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不能仅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不符事项的性质和原因得出结论,而是要在询问原因的基础上,检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予以证实。必要时与被询证方取得联系,获取相关信息和解释。

3) 询证函回函中之处的不符事项可能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错报或潜在错报。当识别出错报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规定,评价该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不符事项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判断来自类似的被询证者回函的质量及类似账户的回函质量提供参考;不符事项还可能显示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4) 如果以抽样方式实施函证,对样本中识别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错报的原因,并根据样本错报推断总体错报

5) 注册会计师同时应当考虑针对函证测试未覆盖的剩余部分中可能存在的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

5、 实施函证时应关注舞弊风险迹象。

6、 实施延伸程序:对客户实施必要的背景调查,对其实施包括地址检查、访谈、实地观察等必要追加程序,验证被询证客户是否真是存在,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缺乏独立性,了解其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及与被审计单位开展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等。

五、存货监盘

1、 存货监盘的作用:

(1) 监盘的存货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存在认定

(2) 完整性、准确、计价和分摊认定也能提供部分审计证据

(3) 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证据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状况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取代管理层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数量和状况的责任。

2、 存货监盘计划

(1) 时间: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经得到恰当的记录。

(2) 地点: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在多个地点,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一份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包括:期末库存量为0的仓库,租赁的仓库,第三方代为保管存货的仓库等)。

(3) 如果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在检查被审计单位存货记录的基础上,可能决定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特定存货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在同一天对所有存放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

3、 存货监盘实施: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 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2) 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 检查存货

(4) 执行抽盘

1) 双向抽盘: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实物,准确性;从实物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性。

2) 抽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盘的存货项目。

3) 抽盘差异:注册会计师在抽盘时发现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在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错误。由于检查的内容通常仅仅是已盘点存货的一部分,所以在检查中发现的错误很可能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还存在着其他错误: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以限于某一特殊领域的存货或特定盘点小组。

4、 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

(1) 对于未纳入的应当查明原因

(2)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确定是否单独存放、标明

(3) 关注某些存货是否不属于被审计单位。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不可行

1) 替代程序:由存货性质和存放地点等因素造成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后盘点日之前取得的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以获取有关存货存在的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替代程序不可行:非无保留意见

3) 原因不合理: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不变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作出实施监盘不可行的决定;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2) 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在存货监盘点现场实施监盘

注册会计师应当另则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3) 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1) 如果是重要的,CPA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2) 根据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是适当的,其他审计程序可以作为函证的替代程序,可以作为追加的审计程序:

实施或安排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对第三方的存货监盘

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或服务机构针对用以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检查与第三方持有的存货相关的文件记录如仓储单

当存货被作为抵押品时,要求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确认

3) 考虑实施函证的可行性,如果确不可行,应事先计划和安排存货监盘工作

4) 此外,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由第三方保管存货的商业理由的合理性,以进行存货相关风险(包括舞弊风险)的评估,并计划和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签署的存货保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复核被审计单位调查及评价第三方工作的程序等。

六、四大循环审计

1、 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1) 虚构销售交易:一种是虚构收入后无货款回笼,虚增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通过日后不当计提减值准备或核销等方式加以消化。另一种是虚构收入时,相应确认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同时通过虚假存货采购套取其自有资金用于货款回笼,形成资金闭环。

(2) 实质性程序

1)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2) 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A. 通常对选取的交易,检查销售合同及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单据和文件记录,而对于某些特定的收入交易,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评价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B.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评价对退回部分的估计是否合理,确定其是否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C.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评价该质量保证条款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是否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如果是额外的服务,是否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D.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评价回购安排是否属于远期安排,企业拥有回购选择权还是客户拥有回售选择权等因素,确定惬意是否根据不同的安排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

3) 针对交易价格的实质性程序

A. 询问管理层对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在确定时管理层如何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张宏达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B. 选取和阅读部分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是否表明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以及重大融资成分等

C. 检查管理层处理是否恰当,例如,测试管理层对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的估计。

4) 可变对价的实质性程序

A. 获取可变对价明细表,选取项目与相关合同条款进行核对,检查合同中是否确定存在可变对价

B. 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恰当,例如,是否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一致的采用同一种方法进行估计

C. 检查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是否满足限制条件

D. 检查资产负债表日被审计单位对否重新估计了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如果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恰当的处理。

5) 实施销售截止测试

A.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与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从应收账款或营业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凭证,与发运凭证核对,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B. 复核资产负债表日签收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并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截止测试程序

C. 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

D. 结合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获得客户认可的销售

(3) 营业收入的“延伸检查”程序:

1) 实地走访;串通舞弊保持警觉;(访谈,“隐性”关联方关系;观察生产经营场地,规模;商业理由,用途和去向,库存情况,实地查看,“抽屉协议”;资金往来)

2) 利用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是否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3) 经销模式,检查最终销售情况

4) 关联方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2、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1) 了解内部控制

(2) 应付账款实质性程序:

1) 函证应付账款

2) 检查应付账款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3、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1) 了解内部控制

(2) 实质性程序

1) 存货的存在认定:

A. 存货监盘

B. 不可行,实施替代程序

C. 必要时聘请专家确定存货数量和状态

D. 了解其分布场所和相关的存货的核算方式

E. 与管理层讨论

2) 存货的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

A. 实施存货计价测试

B. 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价方法,检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方法,考虑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原则,评估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C. 检查存货的期后销售情况,确定其期后售价是否低于成本

D. 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是,观察存货状态

E. 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 货币资金的审计

(1) 了解内部控制

(2) 实质性程序

1) 监盘库存现金:突击上午上班前,下班后;两处以上同时监盘;各部门经管的所有现金;变动情况实施程序

2) 银行存款的实质性程序:

A. 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完整性存有疑虑的实质性程序

B. 检查银行账户发生额

C.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D. 函证存款余额

银行函证程序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0余额和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

3) 定期存款的实质性程序

A. 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B. 是否被质押和限制使用

C. 监盘

D. 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未质押)

E. 已质押检查复印件,并与质押合同核对

F. 函证定期存款的相关信息

G. 分析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

H. 到期结转、日后已提取

I. 充分披露

七、对特殊事项的考虑

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1) 具体应对措施——收入

1)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2) 复核销售合同

3) 函证相关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背后协议

4) 询问临近期末的销售情况和发货情况

5) 现场实地观察并实施截止测试

6) 对于电子方式自动生成的销售交易实施控制测试。

(2) 具体应对措施——存货数量

1) 检查存货记录

2) 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盘,或同一天对所有地点实施监盘

3) 期末或临近期末实施存货盘点

4) 观察存货盘点过程,实施额外的程序,利用专家的工作

5) 本期存货数量与前期进行比较

6) 利用计算机辅助技术

2、 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1) 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做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做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2) 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并评价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 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3、 会计估计的审计

(1) 如果企业前期做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制时已经存在的且能够合理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能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2) 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相关披露是否合理、充分。注册会计师在复核管理层做出会计估计所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存在偏向时,不应基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和意图进行评价,而应充分考虑其与市场、行业情况及历史信息的一致性,有效评价重大假设条件的合理性,识别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做出恰当的应对。

4、 关联方转让定价调整法:

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方法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5、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1) 应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1) 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评价商业理由;评价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是否按照恰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2) 获取交易已经批准和恰当授权的审计证据

3) 评价被审计单位重大非常规交易是否明显缺乏商业实质,对于异常高频收益,应警惕是否存在隐含的利益输送或关联方交易。

(2) 应对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1) 询问管理层并与之讨论

2) 询问关联方

3) 检查与关联方之间的重要合同

4) 通过互联网或某些外部商业信息数据库,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

5) 如果被审计单位保留了员工的举报报告,查阅该报告。

(3) 应对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1) 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2) 针对交易对方实施背景调查;股权架构变动情况,追溯至实际控制人;获取客户和供应商清单,是否仅为与被审计单位开展交易而设立;询问基层员工;实施函证和实地走访;利用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的工作。

6、 持续经营假设:有的上市公司受政策、市场等重大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并且该不利影响可能会持续;有的上市流动资产远小于流动负债,营运资金为负,不得不出售经营资产以缓解资金紧张。这些迹象可能表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录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时实施的追加的审计程序

(1) 尚未评估的,提请评估

(2) 评价管理层相关未来应对计划,是否可行

(3) 已编制现金流量预测,对预测进行分析,评价数据可靠性,第三方支持的可靠性,要求书面确认

(4) 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5) 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说明。

7、 首次接受委托期初余额的审计

审计程序

(1) 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

(2) 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3) 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底稿

2) 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

3) 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

A.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对期初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B.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获取审计证据;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函证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部分审计证据;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8、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1) 利用专家的工作

1) 评价专家的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须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 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 与专家就相关重要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 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2)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接受委托前:

1) 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重大会计估计、审计等问题上的存在的意见分歧

3) 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9、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 对重要组成部分需执行的工作

1) 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2) 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累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

3) 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2) 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 与组成部分管理层或注册会计师访谈,获取对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了解

2) 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

3) 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组成部分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4) 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 参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管理层的总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6) 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第六章 税法

1、 销售情形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否则,不行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实物折扣视同销售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销售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扣减发生当期的销项税额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旧换新销售(销项)+购进(抵进项)售价确认收入+购进商品售后回购销售(销项)+购进(抵进项)售价确认收入+购进商品。融资的,收款确认负债,回购价和原售价差额确认利息费用以物易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还本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全额确认收入,所还本金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合同或合同无约定,货物发出的当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持续时间超12个月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 企业转让股权、撤资减资、投资清算

(1) 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 撤回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 转向用途的政府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单独进行核算)

(3)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的,应在第六年纳入收入总额。

4、 几类限额扣除的支出:

(1) 广告费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得媒体传播。

(2) 捐赠支出: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3) 扶贫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据实扣除,免征增值税。

5、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4)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5)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6)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 赞助支出

6、 特殊性税务处理

(1)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的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3)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符合规定的比列(85%)

4) 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 企业重组中,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取得的股权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1) 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原计税基础;

2) 股权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信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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